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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的财产分配!!

一、拿回房产证的途径:因为现在没有正式离婚。所以先委托居委会干部劝导其交出房产证。未果。再到当地法院申请调解。万不得已最后才去诉讼。
二、继母可得财产:通常情况下,婚后共同财产平分。鉴于房子是婚前购置,所以她不享有产权。只享有婚后,房子产生的收益。简单的说:要减去购置价和婚前的收益部分。剩下的再由双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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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一、二月结婚,十月买房。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未达成约定的,通常二人平分。
二、你和你姐姐没有权利参与分配。除非双方有约定让夫妻以外的他人参与分配。没有协商约定的情况下,你不可以分。跟你的年龄没有关系。

1.住房是婚前财产,归男方所有.(婚后增值部分共同所有).
2.其它女方婚前购买的归女方所有.
3.婚后双方财产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我个人的意见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偿还贷款的数目),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你继母不拿房产证出来,你父亲可以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明该房产证丢失,重新补办.

你们可以带上你父亲的身份证件,到房屋管理局产权交易中心档案室核实身份,查房产证号,然后拿着产权交易中心开据的证明去登报挂失,半年后就可以去登记补办,领到新的房产证之后,你继母手上的房产证则当然失效。

你父亲的房子是在02年买的,但你父亲和继母结婚是在03年,从法律上来说,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继母没有权利要求平分房屋财产。再说,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这一不动产所有权是按登记为准,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拥有所有权。
但由于你父亲和继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了该房屋按揭贷款,也就是是说,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所以你父亲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继母一方的份额(原则上平均分割)补偿给对方。

房子你继母有份,房子你爸和继母大家一半,不过房产证上写了你爸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判起来属于你爸,你爸要把一半房子的折价给你继母,因为不是继承,你和你姐不能得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