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日男子坠楼身亡,新娘继承183万,公婆起诉一二审均败诉,为何?
婚姻是每个女孩子向往的天堂,但只有结了婚才知道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如果结婚当天,收到噩耗,那对于结婚的当事人来说,绝对是最痛苦的。辽宁的一位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痛苦,不仅仅是痛苦,还被仅半个月的公婆告上了法庭。事情到底是什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事情经过
2019年王某和张某在3月8日领证结婚,3月23日在举办婚礼当天,新郎张某在女方家发生意外,坠楼身亡。妻子王某在丈夫张某身亡后,申请继承丈夫名下所有资产。183万元银行存款,和名下其他财产(包括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王女士申请继承丈夫遗产没有多大错,具体分割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
但是本来就合法合理的事情,新婚王某被公婆告上法庭。公婆称死者张某不具备存款183万的经济能力,其名下房产以及存款,是由他们转交张某保管的。因为自己年岁已高,怕发生意外,遗产不好处理。现在张某发生意外,他名下的所有资产该返还当事人,也就是自己的爸妈。
为何张某父母父母一审二审均败诉?
律师表示:如果男方父亲说的是事实,只要他拿出证据来,还是有可能把这笔钱要走的。男方父亲可以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欠条,或者是沟通记录等证明他当时确确实实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死者父亲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并非为儿子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女方无权继承。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笔钱还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但是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作遗产来处理,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儿子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为何这笔存款不能判定为婚前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
但是张某和王某结婚前,并没有对这笔财产进行分割或者证明是婚前财产,法律上统一按照婚后财产处理的,再加上他的父母又没有证据表明这笔款是自己转增或者委托给儿子的,所以没有均败诉,不能作为婚前财产处理。
在2019年3月8日,王亮在和张某坠入爱河后登记结婚。
两人选择在3月23日举行婚礼。王亮与女方张某的婚礼准备在3月23日上午11点18分举行,但王亮却在当日早晨9点27分从女方家所在小区15层楼高的楼顶坠下身亡。
警方到达现场后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新郎王亮当时是从外边进入小区,没有其他人陪同,最后警方初步判定为 。
在王亮去世的第3天,新婚妻子张某就向法院申请冻结王亮名下所有财产,包括183万遗产、一辆汽车,一套房子。
这个举动引起了王亮父母的不满,因为王亮的183万遗产,并非是王亮自己攒取得,凭借王亮一个月3000的收入根本没有办法攒下这么多的钱。
王亮的父母都是做生意的,辛辛苦苦赚了大辈子钱,由于当时王亮的父母体弱多病,想着反正最后钱都会说儿子的,为了免去遗产继承等麻烦,在去银行的存钱的时候,直接以儿子的名义将钱全部存了进去。
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进行的存钱,但是当时存单原件和密码都在王亮父母手中。
儿子的突然 ,两位老人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却紧接着被告知儿子183万遗产、一辆汽车,一套房子全部归王亮的新婚妻子张某继承。
这让两位老人不能接受,王亮的父母表示,此前并没有见过王亮的新婚妻子张某,是突然被告知儿子和张某结婚。
结婚之前,王亮并没有任何异常的举动,还和朋友一起聚会游戏。
在结婚当天,儿子王亮在妻子张某家的楼上坠楼,本就产生巨大的怀疑和抗拒,儿子才去世没多久,这边尸骨未寒的时候,那边没见过几面的新婚新娘就要求分遗产。
两位老人觉得这笔钱本就是自己辛辛苦苦赚了大辈子才攒下的,如今儿子突然离世,那么这些存款将会是给自己的养老费,以及留给唯一的孙子。
于是,王亮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王亮的父母主张183万是以儿子的名义存入的,以儿子的经济能力没有办法存到这么多,是为了发生意外免去遗产继承的麻烦,以儿子名义存入。
当时办理存款手续时也是儿子陪同一起办理的,自己手中持有存单原件以及密码。
但是新婚妻子张某表示如果发生意外,183万本就属于遗产自动归属王亮,单独存入属于多此一举的行为。
法院判定,王亮父母证据不足,不能证明183万存款系其名下所有,故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由于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张某就在提出诉讼保全以后,继而提起了民事诉讼。
而在张某提起诉讼之后没几天,王亮的前妻也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分割王亮的财产。
王亮的前妻认为王亮在存下这笔款项的时候和自己尚未离婚,属于王亮隐藏的隐性财产,因此这笔钱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该分得一半。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王亮名下的捷豹轿车和房子折价后,前妻共分了14万。而王亮的前妻分了房子的折价款,因为轿车是王某和她离婚之后买的。
而对于王亮的183万遗产,但最终由于提交的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亮的父母十分不能接受,自己儿子不仅无缘无故 ,就连最后的养老钱也没有得到,王亮的父亲表示,会持续上诉。
结果一审二审均驳回上诉,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但是王亮父母表示会持续进行上诉。
看了一下原判决,发现新闻有标题党嫌疑!
一、本案基本时间线
两位老人的儿子叫王某,2010年时王某与前妻结婚,2014年同前妻生一孩子,2016年9月,王某在银行存款183万元,2016年12月王某同前妻离婚,2019年3月王某同新娘张某结婚,婚礼当天(已领证半个月),王某意外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杀)。
二、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并非新娘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两位老人,而是两位老人作为原告起诉新娘张某,诉求是要求确认183万元存款归他们二人所有。
一审、二审中,两位老人陈述183万元是他们让儿子王某代存的,所以183万元不应该属于王某的遗产,应该属于他们二老的财产。理由是儿子王某每月只有3000元工资,不可能有183万元的存款,这183万元是因为他们没带身份证,所以以儿子王某的名义存在银行。
三、法院的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存款实名制,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如果两位老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183万元是他们交给儿子保管或代存,那么就可以支持他们的请求,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支持他们的请求。简单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最终,两位老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法院没有将183万元认定给两位老人。
四、本案后续处理
法院没有将183万元认定给两位老人,并不代表这183万就全部由新娘张某继承了。而是意味着183万元属于王某的遗产,由于王某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故183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即王某的父亲、王某的母亲、新娘张某、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四人共同继承,即每人分得45.75万元。
五、本案给老百姓的启示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不懂法容易财富外流。
婚姻本是人生中的一大幸事,正所谓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但是在这一天也有人遇到了自己的不幸。辽宁省锦州市的王某在自己的婚礼当天,不幸坠楼身亡,这件事情令人们非常惋惜,当然最伤心的应该是新郎的家属,包括新郎的父母和领证半个月的新娘张某。但是他们却为了新郎生前留下的183万存款产生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新娘想要继承这笔财产,毕竟这是自己的丈夫生前留下来的存款,但是新郎的父母却表示这是他们以儿子的名义存到银行的,并且自己有密码和存单的原件作为证据。可是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最终新郎的父母都败诉,而新娘继承了新郎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银行卡里的183万存款,以及丈夫王某的汽车和一套房产。
其实在很多人看来,这种做法非常不合理,毕竟新娘和新郎结婚才不到半个月。但是新郎的父母却抚养新郎很多年,可以说没有他父母辛勤抚养,就没有新郎的今天,更没有如今的183万存款以及一套房子和一辆车,所以很多人为新郎的父母打抱不平,但是在我国新娘继承这笔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是有着继承顺序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但是很明显在第一顺序当中配偶是在父母之前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有一方因意外去世,而另外一方可以继承他相应的财产。
很明显新郎坠楼身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就表明这笔财产是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财产,而一方去世之后,自然需要另一方继承这笔财产,并且新郎父母的证据并不能够说明这笔财产是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的,而且知道银行卡的密码,并不代表财产就是你自己的。
所以即便二人领证才不到半个月,但是在法律上依然认定两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财产自然是归新娘所有。但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新娘不应该将财产据为己有,毕竟失去丈夫和失去儿子同样都十分痛苦,新娘也应该给予二老一定的财产,毕竟新郎父母抚养新郎也是很多年,新郎也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当新郎去世之后,他的妻子也应该尽到这样的义务,所以新娘也应该对新郎父母进行一定的补偿。
但是这种补偿并不是强制性的,这种属于赠予的一种方式,从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出发,所以整件事情确实是符合法律效益,从法律出发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学法和用法是非常重要的,指导人们的生活。
因为两人领了结婚证了,在法律上规定他的妻子有权利继承他的财产,所以公婆起诉败诉了呗
这是因为二人已经领了结婚证,属于夫妻,妻子是丈夫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妻子是丈夫的配偶,有权利继承丈夫的遗产,这是法律允许的。
律师无能
为什么坠亡?如果和妻子无关,为什么不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