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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应该怎么离婚问题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上认可这些年是在变化的,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之间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这个期间没登记的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而在此之后,未登记的仍认定为同居关系,如起诉到法院应补办结婚登记,登记之后可以追认之前的同居关系为夫妻关系,但这种同居关系仍可自行解除。
因此,根据你的陈述,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分手(离婚)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应当有效,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不需补办登记和诉讼。

目前法律上没有事实婚姻之说,领取结婚证就存在婚姻关系,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应该怎么离婚问题
回复你的提问如下:你们现在的离婚协议书无效!现在属于民居关系!

一,你们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
2,实质要件是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你们已经不属于事实婚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你们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例如,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还与原同居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1,同居关系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不以离婚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关系期间,起诉离婚的,除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关系期间,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所谓离婚协议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需要人民法院确认。

首先他们属于事实婚姻。既然事实婚姻,双方的离婚协议未经婚姻登记部门认可,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离婚协议无效。可以协商离婚,但必须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
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你好,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解决办法,各地不尽相同。
双方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协议应当被认定是有效的,司法实践的通常支持事实婚姻双方自主解除同居关系,也认为协议签署之后,双方事实婚姻宣告终结。但是行政程序上,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故而也不可能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为了防止日后出现什么问题,有两种办法供你参考
一是将协议书递交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有效。
二是对协议进行公正。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首先让双方补办结婚证,结婚的效力追溯到两人同居生活时。
2、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官告之补办结婚证,但男女双方都不同意补办结婚证,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的关系方式。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则必须到法院起诉。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可以通过双方认可的离婚协议书解除,但是必须通过某种方式证明这份协议是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比如通过公证。

现在情况下,我建议你们到公证机构,公证当初的离婚协议代表了你们的真实观点,就算离婚了。离婚协议上的条款也可以得到认可。

你好事十婚姻,简单一点需要怎么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