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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是行政许可吗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终止,他们之间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登记应该归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为当事人创设或者消灭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就其性质来说,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存在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行政许可说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我国的法律禁止当事人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与生效,需具备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国即为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说,婚姻的成立与否,要得到婚姻登记的许可,未经许可婚姻关系不能成立。行政确认说认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确认登记是对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实与关系在登记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采取登记之外的其他形式,如仪式等。只是这种未经登记确认的婚姻并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之争,源于对婚姻含义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种解释。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 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尔雅 释亲》则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相谓为姻兄弟。”郑玄注《礼记 昏义》时又说:“女氏称婚,婿氏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 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同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则。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见,“婚姻”一词在语义上更多的是指男、女双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构成的亲属关系。近代学者对婚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我国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③大陆学者杨大文先生认为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义是“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的法学定义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④方文晖先生则将婚姻的法学概念与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指出婚姻包括各种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⑤上述观点从不同的方面对婚姻进行了解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永久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经过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或者是虽未领证,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实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经行政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经过行政登记,婚姻都是存的,只不过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说,婚姻不是以登记为客观存在标准的。登记只是对婚姻的一种法律上认可和确认。未经法律认可和确认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记是对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及婚姻关系的确认,经确认,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