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时,受赠的礼金、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我在与孙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住房一直未修好而未举行婚礼,更未同居生活。在此期间,我收到在台湾的叔叔寄给我的3万元人民币的赠款。我将2000元用于修房,28000元存入银行。房修好后,孙丽也带着她18岁时其父为她存的2万元8年定期存单和当时母亲给她陪嫁的彩电、录像机等物品来我家。当天中午因与我父母口角,她转身而走,并带走她的一切物品。我俩经努力后仍未能和好,决定离婚,但她提出要分我叔叔寄来的3万元赠款的一半,并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利分得。请问题:孙丽的说 确吗?
按《婚姻法》的规定:你俩自从领取结婚证后就是法定的夫妻了。尽管你俩未同居,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在台湾的叔叔寄给你的3万元钱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丽有权参加分割。而孙丽父母在她18周岁时所赠财物,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仍应归孙丽所有。不过,在分割你所得的3万元赠款时,可从赠款来源、数量以及你叔叔赠与的目的等多方面考虑具体分割的比例,孙丽想一个人分得一半的想法是于法无据的。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你俩可依此规定协商解决此赠款的分割问题,协议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按《婚姻法》的规定:自从领取结婚证后就是法定的夫妻了。尽管未同居,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你俩可依此规定协商解决此赠款的分割问题,协议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