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些都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要的补充。
我国《婚姻法》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一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重要的 一条就是 一夫一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