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问题:女方有权处理陪嫁物品是什么意思?请根据我实际情况回答!谢谢!
陪嫁物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可以自由处理。
对于男方给付的聘礼,不属于陪嫁物品,也不属于赠与,女方不享有所有权。
如用于新房装修,构成房产的一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分割(即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以内,不另作财产分配)
陪嫁物品属于婚前财产的,女方是可以自由处理。聘礼和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离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退还彩礼。要符合以下条件法院才会支持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上述规定来看,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的,只有给付礼彩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条件,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陪嫁物品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女方当然有权处理。给女方的聘礼几万元,应该是男方赠与的,如离婚男方要求返还,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在登记前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在登记后赠与的是共同财产。金银首饰等专门送给女方的,不论婚前赠与还是婚后都是个人财产。
没错
yes.huoxushide
所谓的陪嫁物品,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的话,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也会进行分割。但属于个人的专用物品如衣物、化妆品等是不进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