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也就是,被告在我国有住所,就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则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也就是,被告在我国有住所,就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则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