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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生育的罚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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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不可更改。2、罚款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罚款。

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生育的,按照计划外生育依照《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可以明确的是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

所以所谓罚款然后又交费是不合规定的,完全可以到它的上级部门投诉。

希望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