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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规定隐瞒已婚未育的内容吗

隐瞒已婚未育,一般是女性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机会,向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
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隐瞒已婚未育状况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上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但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这种状况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不可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一般是不会认定合同无效的。
其实也是劳动法为倾向用人单位而故意留下的法律模糊地带,没有禁止婚姻生育状况等的歧视。如果你是劳动者,已婚未育,放心隐瞒这种情况去应聘吧,只要工作干得好,对方也不容易把你解聘。

没有这个规定!未婚生育属于计划生育的范畴。当然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来说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