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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财物结婚不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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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9 月初,庞某(男)在一次企业联谊会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杜某(女),两人互留电话后便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庞某曾向杜某表示希望与其结婚,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认识两个月后,杜某开始经常向庞某要钱,用于自己购物消费以及服装店花销。为了加深感情,庞某从2012 年12 月15 日起至2013 年2 月9 日,陆续往对方提供的账户汇款,每次2万到5万不等,前后共计15 多万元。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反目,庞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钱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分歧】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原告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现二人感情破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男方给付大额财物其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法律依据由于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返还财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第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产未成还能回追吗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产未成一般情况下能返还。婚前赠与可以认定为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不成立,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根据相关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财物结婚不成应如何处理?

【分歧】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原告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现二人感情破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法律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可以要求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法律分析】返还的情况: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应当...

三金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吗

三金以及彩礼,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它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三金和彩礼属受赠人个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三金和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一、结婚的三金和彩礼属于谁?法律上并...

婚约赠与行为可否撤销?

结婚条件下的赠与可被撤销。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送为特别附加生效条件的赠与形式。真实意愿是建立婚姻关系。当婚约无法达成,受赠者拥有财物的合法性便丧失。据此,若无正当依据获取不当收益且造成他人损害,应归还所获益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恋爱期间,赠送财物通常旨在增进双方感情。若财物赠送以结婚为明确目的且金额较大,在恋爱关系解除后,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这基于法律对赠与行为的保护,尤其是当赠与目的未能实现时。然而,对于那些在恋爱期间赠送的普通礼物,如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小物品,一旦双方分手,赠与方通常无法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因此,在双方情感破裂分手之后,对方有权利向您提出归还此类财物的请求。然而,对于那些金额相对较小并且并非特别提到了婚姻协定作为赠与前提条件的其他赠与礼品,分手后就无需进行额外的货币或物质方面的返还原物要求了。同样地,在确认以特定结婚目的为前提的前提下,尽管国际通行做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某些...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