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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支招面对新婚姻法我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谢谢

婚姻法解释三真让女人受伤么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后,网络上有一种所谓的“婚姻法让男人笑,女人愁”、“婚姻法让女人很受伤”的观点,主要根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男的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女的婚后一旦成为全职主妇,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房子归男的所有,女的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不存在共同还贷将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导致女的净身出户。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是对法律的解读。
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特殊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无特殊书面约定,婚后男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有妻子的一半。丈夫用他的收入还贷款,实际上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而不能认为没有收入的妻子没有参与还贷。在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作为全职主妇的妻子依然可以要求补偿。当然了,这种补偿或许比取得房产的利益要小得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邓世运律师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网

亲,有很多人遇到这样的问题。工资和其它正常收入是共同财产。我只能给你说这么多

对于部分好逸恶劳,好高骛远,好吃懒做的女性,她们再也不能通过婚姻的方式,绑架他人的合法财产了,她们现在正歇斯底里的批判《解释三》,故意挑起“重男轻女”的歪理邪说。《解释三》是公平的,从婚姻法上,肯定了男女平等。男人不是生下来就欠女人的,男人承受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不是男人就是女人的奴隶。夫妻间是平等的,没有谁,都繁衍不了后代,女性应该勤劳节俭,认真经营家庭,而不是坐享其成,躺在成功绑架的房产上,肆意挥霍男人的爱和感情。

签个协议,把财产约定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