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才知另一方有外遇,能否要求其赔偿?
协议离婚的:如要求过错方赔偿,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若想对另一方的婚内不忠行为索赔,必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即超过了一年的时间,王某就丧失了胜诉权。为此,在时间上王某要把握好。
2.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放弃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协议离婚后,若想再对原配偶的过错行为追究责任,要明确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放弃追究对方离婚过错责任的类似表述。若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相关权利的约定,则即便王某现在有再多的证据,事后也不能来追究对方的责任了。当然,假如在协议中有类似赔偿的约定,王某认为当初是因为没有证据所以要他赔得太少了,现在有证据了所以要多赔一些,这在法律上也是无法获得支持的。若没有这样的约定,我们再来分析证据方面的规定。 3.所取得的他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过努力后取得了对方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并且还找到了前夫与第三者生育小孩的医院证明,非常不容易。但证据能否成立,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确认,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证明。不知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以上标准。至于对方与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续的相关表目上父亲栏中有对方的签名,这一般也能够认定。这个证据能够补充证明同居的事实,以及后果的严重性。
《婚姻法》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重新明确的,一方面立法对于离婚的救济给予了明示;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看到的是,由于条件的过于严格,无过错方往往很难获得或及时获得过错方的相关过错证据。这便要求婚姻受害方一定要警醒自己的维权意识,既不要错过权利主张期限,也要注意证据的有效取得。 若双方是诉讼离婚的,除了证据上的把握外,还要注意:
1.若无过错方是原告,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初没有提出,离婚后再来提出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若无过错方是被告,在当初的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最终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在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告知该无过错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