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如何维护
转变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和监督,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
首先,必须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监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适用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畴的,村委会应成为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其次,在村规民约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最后,人大、民政部门对本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清理,将与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予以清理或者废止。
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与农村外嫁女权益相关的法律不够细致,不够完善,法律规定本身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如《宪法》第48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宪法虽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法院也很少引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判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各种权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上述权益在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诉讼权利,其所宣告的妇女权利近乎空话。
为了使外嫁女的应有权益落实为实有权利,应尽快对《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 》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包括:村规民约违法法律法规时,哪个部门有权利撤销;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究竟该如何确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者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的权益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对于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妇女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和寻求救济,等等。
加强司法救济
“外嫁女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目前在法院得不到受理,最主要的原因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不明。村民要寻求司法途径帮助,必须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村民委员会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调解决定不服,才可对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坚持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准确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应该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村民委员会在此类诉讼中的地位和性质,以及外嫁女在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途径等。
外嫁女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法律途径维权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分配权 外嫁女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一些地方农村却以种种理由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这种权利,不发或少发征地补偿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嫁女的权益
集体起草一组申请报告,向市、省两级政府、人大部门反映这个情况。
外嫁女有哪些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外嫁女在土地被征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其他土地权益:外嫁女还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