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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一胎国家是怎么规定

原本各有子女 再婚又生受罚 来源:东方法眼 再婚前各自生有子女,再婚后是否还可以生育?1月19日,江苏海安县法院对一起行政征收案件作出的裁定作了否定的回答。 农民丁某与张某均为再婚,原各自曾生育过一胎。2001年12月12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丁某夫妇政策外怀孕,经计生干部多次做工作,仍不肯终止妊娠。2005年3月18日,在不符合生育条件的情况下,张某又生育一女孩。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5年9月9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丁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35528元。因丁某、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义务,该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点评:孩子是婚姻、爱情的结晶这本没有错,我国基于基本国情,对生育进行调节。《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亦作了相关规定,并对再婚者生育子女作了限制。在“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案中,海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海安县《统计年鉴》公布的结果,被征收人丁某夫妇所在镇2004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441元,按照4倍的标准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有据。故海安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再婚者不得再生育的有关限制,是不论子女归谁抚养的。因此,笔者籍此提醒那些企盼拥有一个共同孩子的再婚者,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