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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女方有没有抚养男方孩子的义务?

再婚后,女方有抚养男方孩子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父母当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的请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现在如果想变更抚养权,可以从以上几个角度予以考虑,单凭男方再次结婚为理由申请变更,男方如果不同意的话,法院支持您的概率不是很大。

  如果再婚后男方婚前的子女是未成年人,那么女方和男方再婚前的子女属于继子女和继母的关系,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女方有抚养教育这个孩子的法定义务。
  亲爱的管理员师傅,我实在不知道应该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那一条才能让你满意,请明示,我想学习一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其再婚配偶的子女未成年的,那么当事人具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亲生孩子需要,如果是男方和第三人养育的孩子则无义务


很简单,如果家庭和谐可以一视同仁。如果不是很和谐就保持距离,如果孩子亲生的父母有一方自己都不抚养活拿抚养费,又凭什么要求继父或者继母呢?要告也是先告亲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