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无证婚姻的说法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以1994年2月1日为临界点,作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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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施行,2001年4月28号修改那部,2011年出的只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还是那部婚姻法。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无证婚姻并不是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