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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参见网页链接)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请参考。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