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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身份证不要户口本可以办结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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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规定是不可以的。
  根据民政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婚登记时,应当有户口簿、身份证。
  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节录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 件。
  第三十一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 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节录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 件。
  第三十一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 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 ”;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不行,先去补户口本才能办结婚证。具体情况可以向民政局咨询

不可以,户口本比身份证重要

应该可以 户口本里有的身份证里都有

不行

不可能

没有户口本能够领取结婚证吗

我的就没有要户口啊!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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