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滴网 感知人生智慧分享生活点滴幸福

哪些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下单位、组织及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以上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要求复印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