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婚姻法只保护军人不保护家属吗?
看情况,但是优先对军人军人保家卫国,舍生忘死别看现在不打仗,但是国家连军人的家庭大后方都保不住,军人怎么有心保卫国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以上规定,既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也对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立法中,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应作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能认识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