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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闹离婚应该退彩礼吗?

彩礼给付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联姻的传统风俗和常见程序。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大额彩礼的给付已经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根据民间联姻的习惯,彩礼的给付彰显出男女愿意结婚的正式承诺和各方家庭同意接纳对方的明确表示,其具有婚约的性质。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希望通过彩礼给付来促进结婚登记,因此,中间人提出的彩礼罚则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但是,适用彩礼罚则存在现实危害和法律困境。首先,说媒人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而强为说合结婚或者共同骗取彩礼;其次,彩礼罚则违背了结婚前提的自愿性,彩礼给付仅为自愿结婚的一部分因素而非全部内容;再次,适用彩礼罚则的事实是由证据来还原的,女方作为彩礼的实际占有人,女方悔婚完全可以消极应承或积极躲避的方式表现,而男方通常会主动找女方返还彩礼,这成为女方证明男方悔婚的证据,男方主张女方悔婚的证明责任重于女方主张男方悔婚的证明责任;最后,彩礼罚则违背了悔婚后果的公平性,大额彩礼的支付通常是男方家庭共有财产的重大转移,而女方在谈婚中的无形价值(时间、容貌等)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悔婚后的彩礼返还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原、被告不能形成婚姻身份关系的后果约定在其发生适用争议时应当无效。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女方及其家人给付男方财物的价金应当首先从男方给付女方礼金的总数额中减去。

  3、婚姻是男女自愿性的结合,放弃结婚往往是双方共同“过错”的结果。本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且矛盾越来越大的现实足以证明悔婚“过错”的共同性和原因力的相当度。同时,由于男女生理结构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方谈婚论嫁时消耗的无形价值(时间、容貌等)和付出的机会成本通常大于男方,女方为补偿女性特有的价值消耗和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不愿退彩礼的想法尚有情理可原。当女方不想退彩礼和男方要求退彩礼的意愿发生冲突时,男方若以不当或不法方式来催促女方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纠纷则会对女方造成有形或无形(精神)的损害。因此,综合本案原、被告悔婚的“过错”共同性和原因力相当度、谈婚时男女价值消耗的差异、纠纷损害后果的程度,应判决女方减半返还已减去女方主张物质损失的剩余彩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