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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婚姻制度的协议离婚

  在 境内不分民族和信仰,所有公民遵循的是一部《婚姻法》。
  法律规定,夫妻俩离婚时可以一起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分配属于两位共有的财产和债务,协议好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伊斯兰教法认为,休妻为夫方的专权,但夫方可将此权授与妻方,妻方可据含有这类条件的婚前约定,宣布脱离夫妻关系。三是协议离婚。有两种形式:妻方主动提出,称为“胡勒尔”(Khul‘),意为“解脱”;双方因感情破裂共同提出,称为“穆巴拉”(Mubara’a),意为“互相解脱”。两种方式下妻方皆须给予夫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通常是放弃聘礼或离异。四是法院判决离婚。中世纪教法学家们认为,教法官(即卡迪)可应妻方的请求,判决离婚以结束不公正的婚姻,但对据以离异的理由和方式存有分歧。马立克学派一般较为宽容,哈乃斐学派否认此说,沙斐仪学派和罕百里学派持中席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