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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调取结婚档案么

  根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属于乡镇户口的,应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应交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全宗,它是机关档案全宗里的一个门类,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也方便当地群众查阅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也应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考虑到民政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及其所能达到的保管档案的能力不同,不便对婚姻登记档案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民政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离婚后能调取结婚档案。《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摘要】
离婚后能调取结婚档案么【提问】
您好【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离婚后能调取结婚档案。《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回答】
如果当事人属于乡镇户口的,应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应交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全宗,它是机关档案全宗里的一个门类,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也方便当地群众查阅档案。【回答】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也应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考虑到民政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及其所能达到的保管档案的能力不同,不便对婚姻登记档案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民政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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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