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未生育离婚后,各自子女对另一方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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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呢?《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如果再婚期间。做到了抚养孩子的责任。当然是有义务赡养的。但实际的情况会有所变化的。
是没有的,因为两者本来唯一的联系就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血缘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单法律关系断了,双方子女也没有义务去照顾一个,既没有血缘,也没有法律关系的人,当然,除非一方愿意赡养。否则是没有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