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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财产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4](p37)例如: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基于当事人因结婚具有配偶身份而产生,因死亡或离婚消灭配偶身份而终止;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继承等均以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为依据;等等。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亲属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其法律基础的。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对发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家庭经济职能,促进近亲属间的团结互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律师有什么用,这种理论性问题还得是在校学生来解答~
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夫妻共同共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而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比如个人合伙、企业联营以及夫妻共同共有。所以说,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与人身关系。

因为本身财产就属于人身所有,所以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隶属于人身关系。

如果没有婚姻家庭关系,就没有这些人的共有财产关系。
这种财产来源条件于人身关系与结果上有共有财产关系,就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的第二位关系。

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潍坊的优秀律师徐振才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