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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其他财产关系的异同,具体表现在哪?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以法定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即法定共同所有制,但可以约定个人所有制;民法中的其他财产关系一般以约定为主,即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以当事人约定为主。

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产生、并依附于身份关系,而民法中的其他财产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必然存在身份关系。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遵循民法建立相应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本质上都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

给你几个要点做参考:
1、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一部分,区别于刑法、行政法,具备民法的基本特征,私权自治。
2、婚姻家庭法总的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特殊在与人身关系(尤其表现为身份关系)的附着性。具体表现为,身份关系影响和决定财产关系。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继承法里的继承。此外,夫妻财产公有制也是一个表现。

财产关系在婚姻法中调节的对象是夫妻双方之间,其主体相对确定,而民法中财产关系调节的对象一般不确定。而民法中财产关系的相对人则是不确定的,你去商厦买衣服相对人是商厦,你去饭店吃饭相对人是饭店。从婚姻法上分可以由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关系。民法上则有共同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关系等等,比婚姻法的财产关系要复杂得多。

我是612代表。。。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