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大学生谈恋爱是否有益的研究现状
你好! 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朱海东摘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关键字:大学生恋爱法律责任“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三)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二、刑事责任(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参考文献:[1]杜项菲.当代大学生恋爱心理浅析.华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2]胡珍.当代大学生的恋爱与择偶. 青年研究.2002年版第116页[3]姚利民.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页[4]浙江大学马建青. 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第一期第32-34页[5]戴艳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大学生谈恋爱利与弊辩论赛
4. 一定程度上,大学生恋爱有助于缓解社会上的大龄未婚问题。5. 从医学角度,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恋爱,步入社会后正值生理成熟期,有利于结婚生子,对个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二、大学生谈恋爱的弊 1. 恋爱可能会使学生过早涉足两人世界,分散精力,不利于学业和个人成长。2. 大学生在处理恋爱关系时经验...
辩论赛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
5.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学生的恋爱经验为未来的婚姻和生育打下基础,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工作投入,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生育率。6. 考虑到恋爱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多重益处,鼓励大学生谈恋爱不仅有利于他们自身的成长,也是对国家和民族未来负责的体现。因此,大学生应当积极地去体验和享受恋爱的美好...
大学谈恋爱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词
而且,恋爱并不总是带来正面的心理支持,处理不好恋爱关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从整体来看,大学生恋爱弊大于利。不过,我们也鼓励大家珍惜机会,把握青春,因为错过就可能无法挽回。
大学生活该不该谈恋爱?
1. 增进情感体验:谈恋爱可以让大学生更好地增进情感体验。通过交往和交流,大学生可以学习处理人际关系和理解他人的能力,拓展自己的视野和经验。2. 增强社交圈子: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可以帮助大学生扩展自己的社交圈子,增加交流机会,获得不同的知识和体验,为个人和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3. 促进...
在校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1. 谈恋爱可以丰富大学生活,增添乐趣,并可能成为珍贵的回忆。2. 恋爱关系有助于扩大社交圈,提升人际沟通能力。3. 恋爱可以促进学业上的互相支持和鼓励,提高学习效率。4. 恋爱有助于提高心理素质,提供情感支持,减轻压力。5. 恋爱可能会分散注意力,影响某些学生的学业表现。6. 恋爱可能面临感情问题...
谈恋爱对大学生的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过度投入恋爱,忽视了学习,会影响到学业成绩和未来的职业发展。2、经济负担:恋爱关系中往往会有相应的经济开销,如约会、送礼等,对于依靠家庭资助的学生来说,这可能会成为家庭的经济负担。3、关系不稳定性:大学生恋爱经验相对不足,可能导致恋爱关系的不稳定。由于缺乏处理复杂情感关系的经验,大学生...
辩论赛:大学生谈恋爱的利弊。由我总结陈词,谁能帮帮我?希望详细一点。
我们上大学的主要目的还是学习,当然,现在有的学校已经不再对恋爱甚至结婚设置障碍了,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谈恋爱的利大于弊的 两个人恋爱,第一在时间上肯定就会要相互的牺牲一下,我就不相信两个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能保持一致,如果是这样,那这两个人肯定是在一起生活不了的;第二,爱情是需要...
大学生谈恋爱利大于弊吗?
1. 提高情商和促进成长:恋爱能够培养个人的同理心和责任感,帮助大学生更早地成熟。这种情感经历对个人成长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学习如何为他人着想和承担责任方面。2. 共同学习和进步:学霸情侣共同追求学术目标,如争取奖学金和考研,可以相互激励,共同成长。3. 丰富大学生活:恋爱为大学生活增添乐趣,...
大学生谈恋爱的好处
大学生谈恋爱不是简单的谈情说爱,而是涉及到多方面的交流和沟通。在相处过程中,大学生需要学会如何与异性建立友谊,如何处理矛盾和冲突,这些经历都有助于提升个人的情商和社交能力。此外,恋爱过程中的相互支持和鼓励也有助于个人的学业发展。二、自我价值感的增强 恋爱中的大学生往往会更加关注自己的...
大学生恋爱利弊
大学生恋爱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 我方观点是在校期间的恋爱应该说是弊大于利的!!我反对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在大学期间的行为或者说是所有的活动的起点来源于家里人的支持,上学期间有几个人有获得经济上独立的能力,搞恋爱关系就要消耗很多的金钱,也就是说,你在学校和心上人的潇洒是建立在父母的汗水上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