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配偶权及其性质
一、配偶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双方相互间的同一称谓和地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
什么是配偶权?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注: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版),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3页。);也有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注: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第35页。)。上述对配偶权的定义,均不够准确。前者对配偶权的解释,过于笼统,未能揭示配偶权的准确内容;后者的解释,则很难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两性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配偶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对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
2.配偶权是权利义务一体性的权利。现代身份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身支配性质逐渐减弱,权利义务相结合的立法趋势日益明显。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配偶权也具有此种特征,因为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人身自由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般都以“夫妻别体主义”(separate exitence scheme)为指导思想,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主体,各有其人格,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享有高于或低于对方的权利。这样,封建法制和近代资产阶级民法中以确认夫的特权地位的夫权逐渐演变成为配偶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平等的配偶权,使配偶权成为一种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新型的身份权。
3.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配偶权的同居权、相互协作权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配偶权的性质不仅只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且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属性,即配偶双方的特定化,使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为不作为的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如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通奸,就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配偶权是一种支配权。配偶权的支配性,不是指对配偶他方的人身的支配,而是对基于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的支配。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力,这种服从就是“归顺夫权”(conventio in manun)(注:[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0页。)。妻归顺夫权,发生人格小减等,由自权人变为他权人;妻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由丈夫负责;丈夫不愿负责时,可将妻交与受害人,妻因而人格大减等,处于奴婢地位;妻子品行不端,丈夫有权处罚之(注: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2页。)。可见,古代法律中,配偶之间的权利是一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进行支配的专制权。现代民法上的配偶权不具有人身支配性,而是夫妻双方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是一种在平等基础上的非人身的、新型的支配权。
二、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三是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看,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保护了出嫁妇女的权益,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然而,必须承认,现行《婚姻法》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1980年,在立法观念上仍然受前苏联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并在配偶权制度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没有对婚姻内部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规定。例如,由于受前苏联婚姻立法理论的束缚,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和贞操义务,认为社会主义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同居义务和贞操义务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并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取消同居义务和贞操义务是婚姻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特征。事实证明,这种忽略、漠视夫妻关系自然属性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共同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强调同居义务和贞操义务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的关键,也是家庭和人类发展的自然基础。因此,充实、重构、完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十分必要。
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认定,对有过错一方的惩处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夫妻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凭借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道德伦理的谴责成为惩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主要手段。应该承认,由于道德具有对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进行评价的功能,对调节指导人们的婚姻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道德评价在改变人们行为上缺乏直接强制力,难以单独胜任在婚姻领域调整婚姻主体之间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使命。正是由于道德调整的无力和社会舆论谴责力度的疲软,导致婚姻关系以外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的性介入及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染指现象泛滥成灾,因通奸、姘居引起的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的态势,这是目前侵犯配偶权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由于缺乏对配偶权的有效保护措施,使众多的受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并与那些侵害人恶意地、有步骤地促成婚姻解体并能免受任何法律追究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救援无门的情况下,有的受害人转求用非正常手段保护自己,如凶杀、 或转向社会施以同态复仇。
我国民法典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
配偶权属于什么权
配偶权主要属于身份权。一、配偶权的性质与内涵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基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产生。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即夫妻之间享有。配偶权不仅体现了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体现了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配偶权的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
何为“夫妻配偶权”?
一、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曾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最高法院也多次作过贯彻婚姻法的意见和批复,但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1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
配偶权在《婚姻法》中有哪些明确规定
(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包括哪些内容?
又一种观点则认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最后一种观点将配偶权视为一种性权利,认为配偶权的核心特征是性权利。亲权的概念则主要应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内容是为了保护和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
配偶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夫妻间的权利: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我国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内部侵权(配偶间)则需根据权利义务主体,区分情况,正确选择民事救济方法。我国通过刑法、民法、行政法三管齐下,全方位保护公民配偶权。依据法律,重婚行为将受到两年以下 或拘役的处罚。民法典强调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配偶身份权内容
4. 家庭日常事务代理权:允许配偶一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代理对方,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权利是婚姻生活实际需要的体现,但 婚姻法对此未明确,可能影响配偶权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在修订婚姻法时,应当明确这些权利,以更好地保护配偶双方的权益,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配偶权属于什么权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
配偶权什么意思
基于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