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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的请求权人如何确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1、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然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后者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不能就财产和子女问题提出请求.

请求权人为厉害关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