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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哈

(1)无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2)有义务
《宪法》、《婚姻法》、《继承法》明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成年子女没有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赡养义务不可免除。
(3)当其父先于祖父死亡时才有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1)无效,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宪法规定的,任何私人协议不得对抗。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有,宪法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3)在李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李大海对祖父有赡养义务。

1.无效
2.有义务
3.祖父的子女都先于其死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