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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新 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新 成立后,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 ,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方面的马列论著,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订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同时,也借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三十年,到1980年才修改。

时隔不久,《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2001年10月22日两个版本,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仅就两篇文章来看,这个“罗琼”的来信应该说更可信一些。几番周折后,我找到了“罗琼”。原来,她正是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婚姻法》的成员之一。在我的要求下,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

“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就在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9月20日,会议开幕当天,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的方针。”

刘少奇说:“关于妇女工作,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加强领导;另一方面,妇女干部自己也应努力工作,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你们不是要党委撑腰吗?首先你们得有‘腰’,党委才好撑;要是自己没‘腰’,别人怎么撑也撑不起来。”

刘少奇风趣的话语把大家都说得笑了。

“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 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 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 成立后,不能没�%

婚姻无效的后果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

婚姻制度的缺陷

最佳答案: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出现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我国《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