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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新 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新 成立后,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 ,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方面的马列论著,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订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同时,也借鉴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三十年,到1980年才修改。

时隔不久,《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2001年10月22日两个版本,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仅就两篇文章来看,这个“罗琼”的来信应该说更可信一些。几番周折后,我找到了“罗琼”。原来,她正是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婚姻法》的成员之一。在我的要求下,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

“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就在此时,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9月20日,会议开幕当天,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的方针。”

刘少奇说:“关于妇女工作,一方面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加强领导;另一方面,妇女干部自己也应努力工作,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你们不是要党委撑腰吗?首先你们得有‘腰’,党委才好撑;要是自己没‘腰’,别人怎么撑也撑不起来。”

刘少奇风趣的话语把大家都说得笑了。

“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 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 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 成立后,不能没�%

婚姻制度不合理不完善在什么部分?怎样改变能完善它?

而非法婚姻中的私人利益或危害较小的公共利益被法律赋予了特定的人,并享有索赔权,从而使其处于可撤销的状态。因此,这两种制度相互补充,使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整。而由于女性的危机感,大家都在忙于工作,女性不敢结婚也不敢生孩子,真正注重家庭和孩子的女性自然越来越少。小编针对问题做得...

毕业论文,无效婚姻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怎么写,老师书是代表人物的代表观点,求高人帮忙!急!!

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 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

无效婚姻制度有什么法律意义

法律分析:(1)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加以确立和完善,是充实我国婚姻家庭法内容,完善结婚制度,保证婚姻家庭领域法制建设成果的迫切需要,也是 社会全面走向法治化、有序化的重要一步。 (2)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维护民法典的尊严,提高婚姻质量,保障婚姻合...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自始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修订《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之前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法院判决时有法可依。...

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不同点在于:结婚时欠缺的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实质条件;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情形即无效,不随时间改变,例外情况如法定婚龄问题等;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有时间限制,受胁迫的一方请求...

无效婚姻与无效合同一样,均为自始、确定无效。

一、无效婚姻是什么无效婚姻是指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

新婚姻法有哪些利弊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现代婚姻制度的危机

三是由于婚姻制度的无效性和离婚率太高、离婚手续烦琐,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愿意结婚。根据西方媒介报道,现在一些西方国家有近一半的成人不结婚,而选择同居或单身生活。美国的权威机构统计表明,2007年美国有430多万婴儿出生,其中40%是非婚生育的。现代婚姻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过来的。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

我国无效婚姻的主要情形是什么

我国无效婚姻状况主要涉及如下几类:1.重婚,其行为违背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故被视为无效;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明令禁止近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3.未达到法定适婚年龄,男性未满22岁,女性未满20岁者不得结婚,但在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特殊规定进行变通处理。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与义务。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已经有无效婚姻的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