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婚姻法中的第3者没有法律的约束吗?
你好
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学术界被称为“非法同居”(其实这是一个逻辑矛盾,同居非法,而非法之非法为合法,仅“同居”即可),婚姻法和刑法并没有对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加以强制性的救济措施,是我国法律的一个漏洞,第三者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令婚姻诈骗者与拜金主义者有机可乘,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定。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如果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当场发现的可以杀死通奸的两人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此规定作为对妻子不忠的处罚,但对于丈夫不忠的处罚很低,现在对于两方的约束直接都去掉了,因为其野蛮性和私力救济性,也是情有可原的。
婚姻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务的某些情况下,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以以重婚罪断之,就涉及到刑法了。《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或者拘役。” 这已经是最重的惩罚了。
你好,我刚才回答过,对于第三者,如果涉及财产问题,比如第三者侵犯了财产权益,或者犯了重婚罪,可以收到法律的约束,但是如果单独起诉,要求接触第三者关系或者没有财产利益关系,就不能收到法律的约束,只能收到道德的谴责。
第三者是指通奸姘居的行为。现行的法律中对于第三者并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夫妻离婚,有第三者一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行的法律对第三者没有直接的约束,对于重婚和事实婚姻有一定的规定。
您好,第三者仅仅在道德上受到约束,当然破坏军婚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