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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婚嫁习俗

周朝是 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较为完整的一个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在此时初见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

   西周春秋的贵族,上自周天子、诸侯,下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诗·大雅·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诗·毛传》认 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余人。这种婚姻的史实,近现代发现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陕西宝鸡茹家 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一组一夫二妻的并穴合葬墓。西周春秋贵族多妻的来源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1)通过婚 姻礼仪正式迎娶,也就是《礼记·内则》所说的“聘则为妻”。从周天子到一般的贵族,他们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经婚姻礼仪娶来的。(2)正式迎娶时的娣陪嫁。 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时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 女”。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诗经》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为害怕随嫁。(3)私奔为婚,亦即《礼记·内 则》所说的“奔则为妾”。(4)转房,即父终,子妻其庶母;兄终,弟妻其嫂;叔终,侄妻其婶。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 御妻”,诸侯有夫人、世妇、妻、妾9人,除天子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 妻妾来源多杂且数量多,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贵族妻妾名份、地位的 礼法规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于妾,有权干涉妾的各种事务。其次,妾不得成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嫡长子的权力。再次,与妾名份不同。在婚姻关系方面,妾本 人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女至娣则依附于嫡妻,本身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嫡妻死后,娣可以合法地“继室”,没有嫡妻之名,却有嫡妻之实,妾却没有这种权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