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婚姻家庭法中有没有明文规定事实婚姻。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的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 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还有,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谓事实婚姻,简而言之,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的衍生物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日本的内缘婚在东西方文化中均广泛存在,并延续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保护也是由来已久的。尽管新 成立以后制定的1950年及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司法解释中,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循着从相对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的轨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以前。承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第二个阶段为: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逐步从严,最终取消承认事实婚姻民事效力的时间表。根据这一时间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
第三个阶段为:1994年2月1日以后。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对待,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但事实重婚者仍须承担刑事责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此次在对现行婚姻法的修订讨论中事实婚姻也是热点问题之一,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回避了事实婚姻,未作任何规定,既未将其列入无效婚姻制度,也未承认其民事效力。显然是对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事实婚姻规定的肯定。笔者认为,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形成时间为标准,对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作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划分,缺乏科学性。修改婚姻法时,应当恢复事实婚姻的提法,承认它的婚姻性。现行的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既不符合 实际,也与国际上对婚姻家庭关系重内容、轻形式的实质保护主义相左。而且造成了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概念上的混乱与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的不一致。
非法同居作为一个法律名词的提出,违反法律逻辑。就法理而言,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故所谓非法,应当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何来非法?退一步而言,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被认为非法同居,双方之间就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无婚姻关系,即使诉讼至法院,也只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已,无婚可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的非法同居,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也不应当受到惩罚,因为,重婚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主体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所谓事实重婚者首先应确定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是事实婚姻。既然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不可被认定为事实重婚,显然,当一个法律概念的前提不存在时,这一概念在逻辑上就无法成立,同一个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产生两种互相矛盾的结果。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所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均按非法同居对待,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民事效力。另一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结果,使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者,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与保护,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则有婚可重,这的确匪夷所思
在《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后,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了,但为了解决以前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有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94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的,都按非法同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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