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有瑕疵离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
但因未达法定婚龄无法登记,两家经协商后,刘某秀以其姐刘某兰(1980年出生)的名义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刘某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李某离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与刘某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告知刘某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秀撤回了离婚起诉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分岐:第一种意见,《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是为当事人指明了司法救济途径,也为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行政庭应作出撤销刘某秀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判决。
第二种意见,对刘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因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行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与《行诉法解释》对上述解释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婚姻法解释(三)》制定在后,故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但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将民事、行政和刑事分为三大诉讼,并分别制定了三大诉讼法。行政诉讼中,行诉法相对于民事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和刑事实体法来说,应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故本案应适用行诉法相关司法解释。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才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人民法院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才可以告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本案中刘某秀在民事诉讼中是主张与李某离婚,而不是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不应告知刘某秀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