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研,事实婚姻补办登记后效力什么时候
【1】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这对男女称为事实婚姻。
【2】构成事实婚姻的男女部补办结婚证的,
领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发生法律效力。
【3】未办理结婚证的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
起诉到法院的要求离婚的,
法院可以立案,在审结时,出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4】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证的,视为同居关系。
如果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5】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
1、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效力自符合婚姻法规定实质婚姻构成要件时开始计算。
2、只要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属于婚姻法5条、6条、7条、10条、11条规定的,结婚出于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年龄符合规定、不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的,仅仅为未按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应认定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情形。
司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条、6条、7条、10条、11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
即时
事实婚姻的效力有哪些
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与正式登记结婚的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于那些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补办结婚登记后,其事实婚姻关系被视为合法有效,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意味着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婚姻的有效性。如果未进行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
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从什么时起算
法律分析:从完成结婚登记起算。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以后婚姻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为事实婚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情况,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事实婚姻补办的婚姻效力依旧不具有溯及力。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
双方在登记时未做补办登记的声明,婚姻效力是否可追溯
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即男女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婚姻有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该事实婚姻无效,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事实婚效力的承认
自200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可经历了重大转变。在这一阶段,未经过正式结婚登记的同居者,若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以追溯并被认为是合法的,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12月27日做出了明确区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使未...
一般事实婚姻法律是否认可
事实婚姻法律是认可的。事实婚姻指的是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双方有实质夫妻条件,是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率的。一旦双方产生一些纠纷,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相关的判决。 一、一般事实婚姻法律是否认可 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事实婚姻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
接着,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同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未进行登记,也应区别对待。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婚姻效力,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登记前或登记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事实婚姻可以得到...
事实婚姻的效力怎么认定
其次,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同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遵循法律程序,即应在案件受理前主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其关系将被认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便于法律对相关权益进行保护。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遵循时间与...
司法机关对事实婚姻应如何处理
按照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处理。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
「民法典」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事实婚姻效力认定与处理涉及婚姻关系对家庭成员权利的影响。《民法典》第1049条对补办登记作出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以后,未补办登记的,不成立婚姻关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指出,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此类婚姻的效力,从双方...
事实婚姻法律会认可吗
事实婚姻发生纠纷时,我们国家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有区别的,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分界线,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之间具备婚姻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之间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只可以按同居关系处理,需要补办登记才受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