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公司股权要如何分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看,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公司而产生的股权,系夫妻共有财产,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发生股权转让关系,涉及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适用。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涉股权转让关系,应受《公司法》调整;当公司系夫妻双方出资设立,离婚时所涉财产的处理,应受婚姻法调整。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一)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含第三人时,股权分割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区分夫妻是否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无规定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属于处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此时无需通知第三人股东,更无需征得第三人股东同意。
2、仅有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时会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第三人股东可以就是否同意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发表意见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另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第三人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将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给夫妻另一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的,两个以上第三人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时会涉及股权的购买价款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按协商一致的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同意转让,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二、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可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
(二)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
(三)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四)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意味着家庭的破裂。家庭破裂无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婚姻的当事人,都会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必须学会在离婚纠纷中运用法律手段,使得自己合法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才能稳定社会,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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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少平、沈小霞在注册青曼瑞公司时未备案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不能作为认定青曼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也不能作为熊少平、沈小霞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标准为公司股东人数,而非公司注册资本来源或股权归属。无论青曼瑞公司股权是否是双方共同共有,熊少平、沈小霞在青曼瑞公司均为独立...
股权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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