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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继母对继子财产的继承权?

  1,要确定两老的事实婚姻是否有效,:根据有关婚姻法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两人在90年开始共同生活,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应该成立事实婚姻。
  2,老太太没有继承权。因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婚姻关系。而老头于08年去世,那么该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老太与继子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关系。
  3,警察扣留该遗产长达一年我觉得没什么责任,对一个无主尸体,他的财产你只能扣留,找到他的亲人为止对不对,警察无权随意的处理。
  4,对于该律师建议起诉其他远方亲戚的意见我不敢苟同,老太太在这里面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义务,死者的远方亲戚也表示不要死者的遗产,这里的远方亲戚同死者之间也没有继承关系的,当然对死者也就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义务,要说非有义务也只是道德上的。所以你无法以继承问题起诉的。老太太只能起诉从遗产中支付自己为死者料理后事而支付的5万元。
  5,老太太不管通过什么途径都不可能获得继承权。但是老太太为死者料理后事所借的5万元可以请求从死者中的遗产中扣除。
  6,对于这个亲戚不要(当然他们也没有继承权),老太太也无权继承的遗产应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话,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7,撤诉调解,为什么要给法院5万元呢,还没有任何票据。不明白。。。。。。。起诉法院得了,哈哈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没有结婚证就属于同居关系,所以继子的遗产继母是不能继承的,继子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是父母、爱人、子女。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老太太可以分得“继子”的部分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所谓抚养,包括生养死葬。老太太找亲戚朋友借款凑了5万左右交齐验尸费、冷藏费、火化等费用,将继子安葬。这种生养死葬的事实,说明老太太可以分得这位死去的“继子”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于事于理于法,老太太与“继子”这种特殊关系,为安葬死者费了这么大的心血,如果还不能分到一定的遗产,那么公安司法处理就经不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正常 的法律规定,在继承这个问题上,事实婚姻没有继承权。
就是老太太从法律上讲是没有继承的权力的。
另外,如果老太太给继子死后花钱了,那么可以从继子的财产中要回来,但其余的应该由继子的亲戚来继承的。
除非老太太能证明,自己和继子之间的一种唯一的关系。不然,确实很难办。

按照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是可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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