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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年因男方多次家暴女方起诉离婚是否要赔彩礼和三金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返还彩礼有所规定,简单来讲有三种情形下要求返还彩礼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是,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请大家千万注意“结婚登记手续”这个词,结婚登记只能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传统习俗“摆酒席”并不具有建立法定婚姻关系的效力。
  二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什么是“共同生活”呢,本律师认为“共同生活”包含以下要义:1.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住所;2.夫妻之间有性生活;3.夫妻双方有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4.夫妻相互扶助;5.夫妻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必须满足这五个定义,具体怎么认定“共同生活”需要依据案件事实基础来进行分析。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作出了以下定义: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律师认为,本条所指的“生活困难”应与上述定义保持一致。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而不是和给付彩礼之前,财产遭到损失,离婚后生活相对之前比较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三种情况的适用有一个条件限制,即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首先,就该案例而言,如果男方具有家暴行为,女方在起诉的时候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次,提问者必须明白,男方具有家暴行为,不能成为是否退还彩礼的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看法院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