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让多少人结不起婚,婚姻法新规定,丈母娘哭了
《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婚约彩礼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婚约彩礼是 的婚嫁习俗,因彩礼导致的法律问题很多,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嫁习俗中,很多老百姓认为,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如果女方悔婚,女方应退还彩礼。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属于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不管是男方悔婚,还是女方悔婚,都应该退还彩礼。
我国法律关于彩礼纠纷问题规定如下:《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婚前给付彩礼的纠纷,首先需要认定的是该笔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范畴同时又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返还彩礼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能够被认定为彩礼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2.当事人赠送彩礼是由于当地民俗习惯。若给付彩礼是当地的习俗,那么所该笔钱财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彩礼范畴,同时符合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以下两个种情况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
(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及平时生活所需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属于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与结婚目的无关,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此外,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花销属于夫妻生活所需,这种费用亦无法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