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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跟台湾人结婚该怎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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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涉台婚姻登记的相应部门

  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到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根据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不同身份,需要到不同的婚姻登记管理

  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可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可在大陆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

  二、结婚双方当事人资格的认定 根据此《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台湾一方当事人应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加注“台湾同胞”字样的《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 人民共和国护照》; 2、大陆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3、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是指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包括未婚、离异、或配偶已经死亡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必须经由台湾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并由大陆 公证员协会或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验证通过后,方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效力。 大陆一方当事人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提供以下4种证明文件: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其中,“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大陆一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此文件不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书》的正本提供至台湾海基会,申请进行验证。但事先最好将申请验证的公证书复印留底,或将其公证编号记录下来。提供方式可以是台湾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交至海基会;也可以由大陆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正本自行邮寄至海基会,但应注明将验证通过后的公证书正本寄回的地址;也可以委托在台湾的其他亲朋好友办理有关验证事宜。
  3、申请户籍登记。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虽然台湾当局规定,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登记,但现阶段,大陆一方当事人去台湾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也就表示,在大陆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现阶段只能通过办理“户籍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其在台湾的合法性。 根据台湾有关方面规定,“结婚登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并“应于申请时提出证明文件”,即在申请办理户籍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被台湾当局承认的证明文件。这里的“当事人”

  包括大陆一方的当事人,即无论台湾,还是大陆方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办理户籍登记;“证明文件”指的是由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且

  经过台湾海基会验证通过,并“推定为真正之文件”的《婚姻关系公证书》。另外,大陆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台湾的户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户政机关提供台湾配偶的户籍,以确保婚姻在台湾岛内的合法性,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附 “民政部颁布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0日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 大陆的 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 台湾地区的 公民。

  第三条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

  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 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

  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 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民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人跟台湾人结婚该怎样办理手续

1、办理婚姻公证结婚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结婚证》后,应共同到大陆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婚姻关系公证书》,并可要求公证部门将该公证书的副本寄往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以便日后之验证。 2、申请验证。当事人将所办的《婚姻关系公证...

台湾与湖南人要结婚手续要到哪里办?需要些什么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 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

台湾人与湖南人在大陆结婚程序与费用?

1.男方要先到你台湾户籍地的户政机关申请你的户籍藤本,(要带户籍藤本、身份证、印章、你未来老婆的相关资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字号、住址)然后你再到法院去公证,你的单身证明及非近亲关系,费用好像是1010元,然后你再等著一个月后,到湖南省海协会的地方(你去台湾的法院公证时,法院会...

我是湖南人常德市澧县人,我老公是台湾人,请问办结婚证怎么办?

1. 省会城市民政局(社会婚姻服务处)办理结婚登记 (湖南的话,应是去长沙办吧)2. 前往公证人协会办理结婚公证 (有些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时可一起办理,到时登记时问一下便知.总之同一天可以一起搞定结婚与公证.)大陆结婚应携带资料 台湾人士应携资料a. 单身证明及声明书 b. 身分证正本 c. 护照...

我是湖南人,我男朋友是台湾人,请问相隔两地的人怎么办理结婚证?

户口誊本 你的台胞证 你们结婚照去当地公证处 办理结婚证 与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查表公证 费用550元人民币 把正本各 带一份回来 结婚后,回台湾后,等大陆公证处把所有公证书(约3周~1 个月)寄到海基会,拿结婚证 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健康检查表正 本 你身分证到海基会办理结婚公证书、大陆配偶来...

我是湖南人,男友是台湾人。我们结婚需要什么程序?

一定要在你的居住地办理.

我老公是台湾人,我是大陆人,我们要办结婚证,请问我老公从台湾寄过来的单身证明需要去拿吗?去哪里拿?

不用去取的,会直接寄到你要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的,估计着时间差不多,打电话问问到没到,到了的话就可以去办结婚登记了 不过别忘了让你老公带上正本的单身证明哦

在大陆办了结婚,去台湾办公证结婚要哪些手续?

首先你要注意的是,你在内他结婚的公证书是有六个月的期限,所以你的公证书到十月二十日到期,我的建议是你可以利用十一的假期回去台湾,你要申请的手续如下:你请你老公去到各地的移民暑在申请团聚(到台湾第一次),有一些资料,你的身份证资料,你父母亲的资料,你跟你老公认识的经过、何时结婚....

大陆居民可以长期居住台湾吗?大陆居民赴台需办理哪些证件?

需要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简称"入台证".如果你是 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在台湾没有3带以内直系亲属,你目前就不可能去台湾居住.除了跟团旅游之外,你没有任何办法入境台湾. 最多住10天...可以常住,也可以去工作,需要条件(常住):直系血亲,结婚(2年可以常住,但是要定期离境.5年拿长期...

要去那里办未设户藉公证书

只要符合事实,村里可以开的,然后拿证明去县级公安局或者民政部门盖章或者正式的公证书。程序就是这样,如果县级单位没权的话往他的上级去办。依俺所知,县级应该是可以办的。你是想给你小孩办台湾那边的身份证明 之类的吧,如果是这样,上面的程序最基础的证书,后面可能涉及到民政方面的很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