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不支持?
事实婚姻不承认时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从2005年5月1日开始不支持
婚姻法从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开始取消。对于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所以,对于是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在法律上1994年2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 一、婚姻法从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
婚姻法从哪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自1981年实施的婚姻法开始,我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在1991年修改的新婚姻法中也明确规定:“我国保护合法婚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事实婚姻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而实际上有了夫妻关系的情况,通常指的是同居多年但未结婚的情侣。在 传统文化中,这种关系曾经被认为是合法的,但随着社会的...
现行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若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成立,法律将予以保护。最高法通知强调,自该日期起,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关系被视为非法。法律依据为1989年11月21日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对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处理方式。1994年2月1...
现在的新婚姻法还承认事实婚姻么
具体来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会被视为事实婚姻。但自1994年2月1日起,男女双方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法院会要求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能补办,则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对双方权益的影响较...
我国事实婚姻从哪年废除的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事实婚姻取消的时间是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
从什么时候才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规定来看,1994年2月1日之后其实我国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而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也要看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不能轻易的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处理。 一、从什么时候才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国什么时候取消事实婚姻
法律主观: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起开始取消。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法律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不
因此,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双方符合实质婚姻关系的要求,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并给予相应的保护。但自2001年起,必须通过法定登记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一旦错过法定登记的时间点,事实婚姻就不再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与保护。综上所述...
我国什么时候取消事实婚姻
法律主观: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起开始取消。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现在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我国法律从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那时起,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起诉离婚的,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