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纱照我们享有多少权利呢
只要合情合理,消费者可以享受所有店内允许的权力,有其他要求不要太过分就行啦
一般来说,影楼都会在和消费者签订预约单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说明其余底片需要出钱购买。但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样的格式条款属于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有读者对影楼的预约条款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在影楼照婚纱,通常摄影师会多照几组照片,从中挑选客户最满意的组成影集。这本来是好方法,问题就出在影楼规定:如果客户要带走未入选影集的照片要额外交费。
其实客户来照婚纱,他们所想得到的最主要的服务就是获得自己满意的影集,照片来纪念结婚这件人生大事。在拍照过程中客户自己一般不会提出多照几组照片的要求,之所以要多照是摄影师为了保证拍摄质量,恐怕没有哪个摄影师敢保证自己拍摄的每一张照片100%成功。如果能保证,他完全可以不多拍,影集上要几张就拍几张,只要每一张客户都满意!因此多拍照片完全是摄影技术上的要求,和客户没有关系。
我们对自己的婚纱照享有多少权利呢?设想当我们在各种社交媒介上发布自己的婚纱照,在诸多场合通过不同的方式秀恩爱,把婚纱照展出或是放到自传中出版,又会不会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呢?匠之摄婚纱摄影作为一个有态度的婚纱摄影机构,就帮你普及一下相关知识(恕下文仅就著作权和所有权展开讨论,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不作分析。)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该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其中第(五)项即为摄影作品。对于什么是摄影作品,《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作了具体解释,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婚纱照作为被记录在相机这一介质上的影像,自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条例》第六条明确,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了作者和其他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婚纱照的作者是摄影师,但著作权并不当然属于他,比如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当摄影师与影楼有约定时,享有著作权的则可以是影楼。就婚纱摄影的著作权归属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对婚纱照的著作权归属未作出约定时,婚纱照上笑靥如花的新郎新娘其实并不享有婚纱照的著作权。
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由此,婚纱照——即使是依附在记忆存储器中的数码影像也是动产——自交付至我们手中时发生所有权转移,我们终于成为了婚纱照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干涉。
当著作权与所有权冲突
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分离的,即著作权不随着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令人头大的事情出现了,如果我们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我们的婚纱照上有着别人的著作权!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自己所有的婚纱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时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公开陈列婚纱照的权利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
著作权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条印证了前述所有权与著作权相分离一说,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个细小的差别:在描述作品著作权不随原件所有权转移时,条文的用词是“美术等作品”,即涵盖了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摄影作品在内的所有该法规定的“作品”;而表述展览权时,仅使用了“美术作品”,而美术作品是作为该法第三条第(四)项被单独列举的。《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也单就“美术作品”作出了定义: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也就是说,摄影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也就不是适用“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之规定.
法律为什么仅对美术作品作了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之规定,而摄影作品则没有呢?
从上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绘画、书法、雕塑等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件是唯一的,其所有权转移之后,如果展览权仍然属于著作权人,该权利的行使将十分困难。特别是几经转手的美术作品原件,也许著作权人根本就无法找到现在的原件所有人,谈何展览。
摄影作品则不同,不论是使用底片冲印的照片,还是数码摄影照片,其本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只要底片或者数字图像在手,著作权人便可随时行使展览权。因此,摄影作品不应同美术作品原件一样——展览权随物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摄影作品的底片与美术作品的原件也属唯一,底片的转移,个人认为,其应当适用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之规定。这样看来,虽然我们是婚纱照的所有人,但并没有因此获得了将婚纱照进行公开陈列的展览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展示我们的婚纱照吗?
其实不然,当摄影师将婚纱照的数码拷贝或者底片交付与我们时,其对我们使用照片的目的是明确知晓的,即婚纱照将被复制,将被用来展示,将被用在婚礼现场的装扮,将被用在生活中许多地方,以不断回忆这一美好时刻。对于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使用,摄影师是接受并认可的,交付可以被视为是对其作品的复制、展览等权利的让渡。
因此我们在朋友圈内秀恩爱,或是在婚礼现场展示婚纱照,将照片用于展示等,不应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法律无法对每一个权利冲突作出细致的规定,在权利发生碰撞时,我们应当衡量权利的大小、轻重,并力求“将权利赋予最珍视它的人”,使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权利得到最有效的使用。
西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对于权利的行使,不会是无边界的,而边界也往往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像我们的婚纱照,我们的甜蜜被记录、被定格,我们取得了婚纱照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的权利,如保留作者的署名,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不对作品进行擅自修改等。
爱情的甜蜜属于你我,甜蜜瞬间的成像同时生出了值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请相互尊重,让权利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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