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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人民生活规则与婚姻制度

1.人民生活规则包括:
(1)文明礼貌,提倡人们互相尊重。

作为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人们的行为文明状况,它集中反映的是社会成员的文明教养程度,而礼貌则是这种文明程度在人际交往中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文明礼貌是在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道德信息,它说明了一个人对别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

(2)助人为乐,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人格,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

第二, 社会和国家对每个社会成员要切实关心和爱护,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要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又一个显著的道德要求。

第三,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团体和每个社会成员,对那些遭到不幸和困难的人们,在道义上和物质上给予同情、支持和切实的帮助。

第四,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越来越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的文明水平越来越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那些正在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已经放下武器的敌对分子,必须给予他们以人道的待遇,不准侮辱他们的人格,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和出路;对于被改造中的犯人进行刑讯、逼供及其他残忍做法,都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坚决反对的。

3、爱护公物,增强社会主义主人翁的责任感。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物、集体的财产,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性活动、实现共同利益的物质保证,也是满足劳动者个人利益和人们当前利益的共同物质条件。所以,以社会主义翁的责任感,维护和珍惜国家 、集体的财产,爱护公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4)保护环境,强化生态伦理观念。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生态环境伦理教育,进行社会公德建设,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几次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之后,人类的生产开发能力越来越强,而由于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逐渐形成了以征服自然界的主人自居的心理,因此向大自然索取的欲望也越来越大。这样,在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过程中,也对自然界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但是,自然界对人类的破坏性征服,也进行了报复,这就是生态环境日益严重恶化给人类生存带来的种种困境。关于这个问题,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提出过警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倒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

(5)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在社会中,每个公民自觉地遵守纪律,是维护公共秩序地起码道德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地、自觉的“信任工人和贫农的组织性的纪律,是同志式的纪律,式互相尊重的纪律,是在斗争中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因此,这样的纪律已经具有了明确的道德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的特殊作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新时期, 同志在提出要培养“四有”新人这个战略任务的时候,其中一项就是要加强纪律教育,强调要遵守纪律。他说,过去革命年代就是靠纪律,而且式自觉的纪律,现在也必须有纪律,“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

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每个公民来说,还有一个特别要求,即在说话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地时候,应该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之进行斗争。这个道德要求,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是有特殊重要现实意义的。因此,有些地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奖赏,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了。这不仅说明了我国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而且也反映了我国人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2.婚姻制度是《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制度。 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青海结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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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地区的婚姻制度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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