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
法律主观: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 结婚 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 婚姻法 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 婚姻登记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 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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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是什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属于受胁迫方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