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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给的彩礼和金器女方有权拥有吗?

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方婚前对女方的彩礼具有赠与性质,而女方的陪嫁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所以应该女方对上述物品拥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