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申请撤销亡父与继母婚姻登记被驳,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儿子在父亲去世后,申请撤销父亲与继母的婚姻被法院驳回。因为我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九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离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并且从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来看,儿子替父亲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主体也不对。所以这位儿子的做法不合理和合法,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儿子小孙已经两处干涉父亲的婚姻。第一次是在其回国后准备让父亲购买一套房子,考虑到房子产权的归属问题,要求父亲与再婚妻子林某离婚,父亲答应其请求。第二次是父亲与林某复婚后去世,因为担心林某分到父亲的部分遗产,而影响自己的利益。于是代替去世的父亲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小孙每次的行为并不是为父亲考虑,而是站在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角度来逼迫或者替父亲做出抉择。法院认为孙某和妻子复婚属于自愿,并且孙某是癌症晚期,属于特殊人群,婚姻登记机关上门服务并不违法。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决定婚姻自由,包括儿女在内是无权干涉。在婚姻中只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他人允许替代,其它情况是不允许被代理的。在本案中孙某和林某是自愿复婚,并不属于威胁结婚,或者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的范畴。并且只有婚姻关系的主体才可以提出。儿子小孙替去世的父亲提出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合法,不受法律支持。
这起案件中小孙的行为完全是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对父亲的婚姻进行干涉,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用时从道德角度来说也是不能为大众所接受,孩子孝敬父母不但是物质上,同时在精神上也要尊重父母的选择和想法。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婚姻登记是当事人双方同意之后资源进行登记的,其他人是没有权利去撤销他人的婚姻关系。
婚姻问题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谁也无权干涉,儿子也一样,不能因为自己的自私干涉父母婚姻的幸福,法律不允许的
申请撤销父亲与继母的婚姻被法院驳回。因为我国《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九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离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并且从可撤销婚姻的类型来看,儿子替父亲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主体也不对。所以这位儿子的做法不合理和合法,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请求。
儿子可以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吗
不可以,婚姻自主任何人包括儿子无权干涉父母婚姻,所以儿子不可以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并且民政局也不予受理。
儿子申请撤销父亲结婚登记(八)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过程中,切实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侵害,已经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摆在我们面前。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形式逐步放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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