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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1、“现在的法律 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现行的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属于同居行为,法律不予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前不领结婚证、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法律予以保护。

2、“双方的财产是否同法定婚姻一样处理?”:不可能,如果是法定婚姻,结婚后的财产在两人没有特殊约定时,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一人一半平分;
但如果是解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是谁取得的就归谁。如果同居一方在同居期间没有收入的,是不可能分到另一方同居期间财产的一半的,但法定婚姻的夫妻却可以分到一半;
同居期间的财产,只有无法确定是哪一方的财产,才会参照夫妻财产分配的办法来平分。

3、“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吗?还有没有这么一说?”:
(1)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有可能承认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法律不再承认为事实婚姻、不予保护。
(2)在1994年2月1日同居的,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1994年2月1日之前,由于传统原因,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之后,不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办了婚宴,生了孩子,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如果不想一起生活了,只要分开即可。不必办理离婚手续。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现在不存在事实婚姻,但在刑法“重婚罪”中是承认的。
按同居关系处理,财产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不承认,要不还要你拿红本子做什么,如果没本子通俗说法就是同居了,就刑法定罪中用到重婚罪。

法律上有承认事实婚姻,但看具体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承认事实婚姻
2、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3、同法定婚姻一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