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我和老公2006年结婚,结婚前他家全款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给我们结婚用,当时市价25万,房产证写的是我婆婆的名字,装修的时候我自己拿了一万,其他都是他家出的。后来2008年我们卖了那套房子换了一套现在住的大点的,当时那套房子卖了45万,我们现在这套房子当时买的时候是65万,等于卖了那套房子的45万再加上我们自己出了10万,我老公他们家又出了10万,一共65万买的现在这套,全款,房产证写的我老公的名字,现在我们想离婚,我想咨询一下,这套房子按照现在的婚姻法,房产怎么分割?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我能主张分得多少?
一,婚姻法中的“重大过错”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二,男方只要有过错,就应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三,如果男方有前述“重大过错”的前两种情形,女方还有权要求男方赔偿损失。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